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精准发现、从严处理“快递送礼”等问题。中秋、国庆佳节将至,更要紧盯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对隐形变异现象及时纠治,严防不正之风滋生蔓延。那么,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和受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收受贿赂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如领导干部利用审批、办理某项公共事务之机,向他人索要财物,并暗示给钱就办事或者威胁不给钱就不办事等,则该行为构成索贿犯罪。
受贿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为他人所谋利益三种情况。也就是说,只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对方谋利,或者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钱财,就属于为对方谋取利益。比如,下级找到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表示请其在职务问题上多关照并送给财物,该副书记答应并收受财物的,不需要实际实施即可构成受贿犯罪。与此相比,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则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就是说,收礼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礼人办理任何事项,送礼人在送礼品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年节假日期间多次收受财物,最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则所有钱款计算为受贿。
如果领导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或者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礼品、礼金等,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按受贿论处。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