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内容
2、落实“一岗双责”规定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5、廉政谈话制度
6、廉政警示教育制度
7、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机制
8、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9、党风廉政建设举报制度
10、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和自律规定
11、党员干部职工廉洁勤政工作制度
12、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廉洁自律规定
13、关于严肃党员干部“六项纪律”的规定
1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5、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16、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办法
医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责 任 内 容
一、医院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
党组织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的全面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
1.党组织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医院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上至下、全面覆盖的责任体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党组织,把监督责任落实到各级纪检组织,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促进查办腐败案件工作依纪依法、高效协调开展。
(3)严明党的纪律。认真执行党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从严治党,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各项要求的贯彻实施。
(4)选好用好干部。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不断完善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理、严格追责,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抓好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要求,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健全改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持之以恒狠刹“四风”,贯彻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加强日常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费用负担;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医德风尚,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集中整治庸懒散奢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医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敢于担当,做到真正为民务实清廉。
(6)深化源头治理。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和省委、市委的实施意见及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法规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探索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办法,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依法公开管理运行流程,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监督中实现权力的公开透明和依法行使。
(7)部门领导支持执纪反腐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深化内部机构改革,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8)配合巡察工作。支持和配合上级巡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认真整改。
2. 医院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
(1)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绷紧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这根弦,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设计、安排部署、检查指导、监督纠错等方面负起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检查考核、倒查追究、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重要工作亲力亲为。定期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经常听取同级纪检组织工作汇报,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突出问题,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抓早抓小,全面掌握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定期听取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汇报,传导压力,督促责任落实。每年亲自带队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促进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做到干部清正、政治清明。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努力做反对“四风”、廉洁自律的表率。
3.医院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各司其职,守土尽责。
(1)担起分管责任。按照党组织的总体部署,切实担负起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医院发展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级、分口、分项落实到分管部门,层层抓好落实。
(2)加强检查督促。定期研究、检查、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执纪执法部门查处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敢抓敢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打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3)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二、 医院纪委监督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向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议。
2、协助院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意见,协助院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加强日常督查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3、协助党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纪教育, 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提醒院党委、班子成员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履行好主体责任,落实好“一岗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4、督促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督促党委落实好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会议、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报告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督促并配合院党委每年开展2次廉政教育活动,层层开展廉政谈话,尤其对重要岗位、重点部门的负责人。
7、把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时量化考核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位,形成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制度,并完善监督机制建设,发挥好基层支部的监督职能。
8. 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剖析通报力度,发挥反面典型的震慑作用。利用身边人身边事展开警示教育,针对案发原因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发挥查案治本功能。
9、科学运用多种问责手段。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抓早抓小抓常中强化问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10、督促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11、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本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各个工作岗位、各项重点工作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分类查找风险点,制订防控措施。
12、坚持“守规矩、正风气、树导向”原则,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13、及时反馈拟提拔重用干部廉政状况,对党员干部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廉洁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14、建立科级干部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15、修订完善作风建设配套制度,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大信访件、交办件和自办案件的查处力度。
16、自觉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不再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无关的工作。
17、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落实“一岗双责”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决定,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二、“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
三、“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和人员负责,中层干部对本科室的工作和人员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四、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导;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督查,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导;
(三)中层干部召开本支部、本科室工作会议,落实“一岗双责”,并适时开展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督导。
五、领导班子成员要向院党委汇报“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中层干部要向分管领导汇报“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账外资金、“小金库”的行为。
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及封官许愿。不得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利益。
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在住房、通讯工具及公务接待等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七、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对责任范围内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严禁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的出现。
八、勤政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关心干部职工疾苦,处理好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九、每个党员干部要尽职尽责,率先垂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党员。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宣传工作不重视,采取敷衍态度,致使管理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本级班子成员或下级严重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三)对查办党员、干部、普通职工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履行职责,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的。
(四)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医院造成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者的。
(六)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
(七)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的,或者长期失察的。
(九)其他不认真执行或者违反中央、省、市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的。
四、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属于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的,追究其他成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廉政谈话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监督,重在预防,将廉政建设的任务要求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使监督、教育和预防工作立体化、经常化,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促进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
三、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四、谈话对象
(一)新提任的科级干部、重要岗位的管理干部;
(二)院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全院干部职工。
五、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2、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5、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新提任的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六、谈话程序
开展廉政谈话实行逐级负责,分层进行。
(一)谈话分工
1、党委书记要与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院长要与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院纪委书记要与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岗位负责人谈话;
2、分管领导要与分管部门的中层干部开展廉政谈话;
3、各党支部书记配合中层干部与所管辖科室的干部职工开展廉政谈话;
4、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院纪委负责。
(二)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的范围包括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
2、廉政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两种方式。
3、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二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4、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应该提醒。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5、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在廉政谈话后,要签署个人廉洁自律责任书。
6、对临床科室长、重要岗位负责人,每年除廉政谈话外,还需签署个人廉洁自律责任书。
廉政警示教育制度
一、把廉政警示教育做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和制度。
二、坚持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党的宗旨和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三、每年集中开展1-2次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教育,定期邀请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四、定期组织观看廉政警示教育专题片,深入开展廉政教育,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工,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防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各党支部每年的组织生活会,至少安排两次以上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
六、廉政警示是对全体干部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可以进行提醒式的谈话;违法违纪苗头或倾向比较明显的,要重点进行廉政教育,可以进行诫勉谈话。通过强化廉政警示教育,时刻提醒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医,做到警钟长鸣。
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扎实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有关会议要求,围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这个根本,围绕风清气正这一主题,坚持进行理想信念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要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纪检监察、党办、组织、宣传等部门要做好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牢牢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工作主动性,从领导上重视,组织上支持,人力物力上给予保证,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组织、宣传部门共同参与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机制。
二、目标要求
(一)结合工作实际,对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做出安排。
(二)廉政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应列入财务开支计划。
(三)定期举办党风廉政教育培训,主要以重点科室人员为主参加。
(四)根据干部调整情况,对新提拔干部进行一次上岗廉政教育谈话。
(五)在抓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中,必须明确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三、教育内容
(一)抓理想信念教育。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十九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督促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长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通过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实施方案》、《党内监督条例》、《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等,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增强反对奢靡浪费和廉政行医的意识。
(三)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通过开展廉洁行医、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教育,弘扬正气,用榜样的力量鼓舞人,利用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用深刻教训提醒人。
四、教育方式
通过专栏、简报、网站、微信等宣传舆论工具和通过党课教育、廉政讲座、专题讨论、学习测试、征文活动、民主生活会、党纪条规教育等活动,努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院党委要求,院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院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支部)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院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纪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举报制度
一、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二、举报人要据实举报,被举报人的姓名、科室和违纪事实要清楚。
三、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不署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举报人的姓名、科室、举报内容和家庭住址等要严格保密,违反保密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举报人应据实举报,不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对错报的,要澄清事实,对故意诬陷的,对举报人要严肃处理。
六、对举报和查案有功人员,除在单位内适当予以奖励外,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给予表彰或奖励。
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和自律规定
一、加强学习,增强党性。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带头坚持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通过学习,提高觉悟、加强修养、增强党性,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之下,自觉参加党组织活动。
二、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班子成员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取得共识,形成齐心协力干事业的良好风气。按照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办事,防止“一言堂”。凡属重大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允许个人改变会议决定。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补台,遇有“棘手”问题要勇于负责,不躲闪,不回避,不推脱。
三、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清正廉洁。自觉做到不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在公务活动中,不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准以各种名目变相公费旅游,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的,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人数,不得任意延长在外时间和改变活动路线。返回后,要及时写出考察报告。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问题要向组织请示报告。
四、政务公开,秉公办事。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行使职权,及时检查自己所分管科室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人员调配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入与实际工作不需要的人,其它重大事项,如职称晋升、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问题,凡能公开的要及时公开,防止滥用权力,杜绝不正之风。
五、转变作风,深入基层。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了解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精减事务性、临时性会议,不开无准备之会,适当控制外出参加会议(除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外,其他非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参加)。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有明确答复,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持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按规定标准报销,严格遵守公务用车制度,禁止公款吃喝送礼,必要的公务接待由院办或相关科室按规定标准安排。
党员干部廉洁勤政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循私情,不庸政懒政怠政,敢于担当,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反对弄虚作假和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三、工作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重质量、讲究效率,做到不卡不压,不推不拖,依照程序办事。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紧急的事,要紧急处理。
四、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对前来办事或就诊者,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取,细致解答,尽力提供方便。
五、仪表端庄,用语文明,态度和霭,礼貌待人,坚守岗位。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搞好团结协作。
七、艰苦朴素,不奢侈浪费,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八、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九、加强学习,坚持和遵守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廉洁自律规定
一、严禁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私人度假旅游,严禁以各种名义和借口用公款游山玩水。
二、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费用,不准到上级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到有关单位报销吃喝玩乐费用。
三、严禁利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礼品、礼金、红包及各种代币购物券。
四、严禁借节日之机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代币购物券(卡)。
五、严禁从事各种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非法活动。
六、领导干部、全院党员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抵制请客送礼、大操大办等歪风;要大力倡导文明、健康、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要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全院干部职工树立榜样。
关于严肃党员干部“六项纪律”的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规范全院党员干部行为,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营造全院上下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现就加强医院各级干部作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政治纪律
(一)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各部门的各项重大决策、决定及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禁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散布丑化党和人民形象的言论和各种消极言论,禁止不分场合、不负责任地议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三)严禁在院党委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形成之前,到处打探、四处传播。
(四)严禁对重大事件或敏感问题不负责任地乱议论、乱表态,浮夸谎报,歪曲真相,混淆视听。
(五)严禁对干部人事变动等问题妄加猜测或不负责任随意传播。
(六)严禁言行不一,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发表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有损大局和团结的言论,散布干扰医院发展、有损医院形象和破坏和谐稳定的言论,发现重要动态要及时报告。
(七)严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党员、预备党员严禁参与宗教活动。
(八)严禁参与、组织、筹划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其他非正常上访。
二、组织纪律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干扰正常的干部调整。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涉及本单位组织人事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以端正的态度对待升迁去留,严禁各级干部在民主推荐或干部考核中以各种形式拉票贿选。
(四)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党性原则,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五)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查档、借阅流程,严禁涂改、伪造或擅自销毁档案材料,严禁在年龄、工龄、学历、奖惩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廉洁纪律
(一)不准借机敛财。党员干部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升学参军、乔迁生日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尤其不得接受下属和管辖范围内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
(二)不准收送财物。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无法拒辞的,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登记上缴。
(三)不准违规开支。不准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准以各种名义乱发津补贴;开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四)不准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或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狠刹吃喝玩乐歪风。
(五)不准以权谋私。领导干部要严格约束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以任何形式办私事、谋私利。
(六)不准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插手工程、药品、卫材和器械招标,不准利用职权经商,牟取不当利益。
(七)不准干预正常的执纪执法。领导干部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对正常的执纪执法施加影响。
(八)不准擅处国有集体资产。党员干部不准擅自处置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国有集体资产必须按规定执行。
(九)不准公车私用。党员干部不准用公车办理私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公车私借他人使用。
四、群众纪律
(一)严禁存在对群众感情麻木不仁的工作态度和生硬简单的工作方法。
(二)严禁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树立良好的干部廉洁行医、勤政务实的良好干部形象。
(三)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五、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建立完善考勤制度。坚决杜绝迟到、早退和旷工现象;各科室要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二)严格规范工作秩序,树立良好机关形象。不准在工作时间下棋、打牌、上网娱乐,不准串岗聊天、办理私务。处理公务时要言谈文明,举止得体,程序规范,严禁态度生硬,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三)严格遵守出差纪律,时刻保持通讯畅通。各科室主任外出前,必须按规定向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外出期间,保持联络畅通;事务办结后要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各科室主任在八小时之外也应保持通讯畅通。
六、生活纪律
(一)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用各种酒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不得因饮酒影响单位和个人形象。
(二)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以及为赌博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
(三)严禁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自觉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
(四)严禁收听、收看、复制、传播低级趣味的文字、图片、影像;严禁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和色情服务场所。
(五)严禁以联谊、聚会为名搞小圈子、拉关系网,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做到慎言、慎行、慎交、慎独。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全院党员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待岗等组织处理;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党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作风涣散、纪律松弛且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要进行集中整顿,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科室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医院党委组织科交到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医院有关部门要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经上级部门调查核实并通报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将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责述廉的对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二、述责述廉的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2、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4、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5、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8、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9、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10、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
1、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在院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
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3、进行述责述廉。述责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中层干部大会上进行,由党委组织科组织。述责述廉后,组织干部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坚决纠正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按照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黑纪发〔201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科级以下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礼、葬礼以及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生日、子女上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在操办婚礼丧礼事宜方面,带头遵守纪律,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文明节俭,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做到“七个严禁”:
(一)严禁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二)严禁借机敛财,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等。
(三)严禁铺张浪费,用餐操办不得明显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
(四)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五)严禁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六)严禁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七)严禁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及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操办婚礼事宜应提前10日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见附件1)上报;操办丧葬事宜原则上应在办理前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特殊情况可以先采取口头报告并在事后补填《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在报告的同时要作出廉政承诺(见附件2)。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后,应在15 日内填写《领导干部婚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第七条 院主要领导干部应向市委、市纪委报告;其他院市管干部在向市纪委报告的同时,应向院党委报告;院科级干部、党员向院纪委报告;院其他职工向所在支部报告。
第八条 院党委、纪委或支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向报告人进行警示或提醒谈话;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指出纠正。
第九条 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党委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常警示、常提醒,对班子成员和分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报告认真审查,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岗双责”,在严格约束自己的同时,要抓好分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范工作。要把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条 院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要重点查处分散操办、不操办但收礼、委托他人违规操办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行为;要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绝不姑息迁就。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条例规定,由院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按要求进行申报或瞒报的党员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