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违规*办其子婚庆事宜案


【关键词】 违反**八项规定精*;违规*办婚丧喜庆事宜;借 机敛财;涉案财物处置 

【执纪执法要点】 受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等因素影响, 在婚丧喜庆之际宴请宾朋,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习惯”和 “风气”。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没有“一刀切”地 禁止党员干部*办婚丧喜庆事宜,但一些党员干部却利用 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办婚丧喜庆事宜。这类行为 容易损害党员干部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保持严的主 基调,坚持露头就打,对同时存在借机敛财行为的要从重 或者加重处分。在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依据相关 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和“在 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并依纪依法对违纪违法所得作出 精准处置;又要注意把握执纪执法尺度,明确释放“越往 后越严”的强烈信号;还要注意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民众风俗习惯以及单位同事、周边群众的认知和评价等因 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重视通过党员干部特别 是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实施乡村振

兴战略中,在*办婚丧喜庆事宜上切实推进移风易俗、建 设文明乡风,不断改善农民精*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 程度。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夏某,中共党员,某乡副乡长。2020 年 9 月,夏某在 其子结婚时,邀请该乡** 5 名下属参加婚宴,收受该 5 名下属所送礼金 2.5 万元。经查,夏某与上述 5 名下属没 有礼尚往来。同时,夏某还邀请 25 名亲属参加婚宴,收 取礼金 3 万元。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 2.5 万元被收缴。 

【指导意义】 1.关于夏某*办其子婚庆事宜是否构成“利用职权或 者职务上的影响”的认定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利 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 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 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以及行为人与被其利用 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 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 系。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一般

来说,应审查核实党员干部是否使用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 管理服务对象、业务联系单位的财物、场地、交通工具等 物资,是否邀请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业 务联系单位的人员参加,等等。在本案中,夏某作为副乡 长,邀请与其没有礼尚往来的 5 名下属参加其子婚宴并收 受礼金 2.5 万元,可以认定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 响”*办婚庆事宜。需要指出的是,夏某还邀请了部分亲 属参加婚宴,经审查核实,这些人和夏某之间不存在职务 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是其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数 额也没有**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水平,对于这部分情节 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 2.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 款的规定,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 为“收缴”和“责令退赔”;在追究监察责任时,处置涉 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 其中,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相当于 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追缴”,通 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 益。具体而言,一是“没收”是指将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强

制收归国有,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二是“追缴”是 指将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回,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 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则上缴国库。三是“责令 退赔”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如公款 吃喝、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 等,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 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 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 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 本案中,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收缴了夏某违规收受 5 名乡干部所送礼金 2.5 万元。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 有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置上存在问题。比如, 2021 年 4 月,某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的某副县长借其子 结婚之机敛财问题的材料显示,该副县长在为其子举办婚 礼时,宴请该县部分单位公职人员并违规收受礼金。纪检 监察机关在认定该副县长的行为违纪违法后,并未收缴其 违纪违法所得,而是要求其将违规收受的礼金全部予以退 还。这反映出在当前的执纪执法工作中,对于涉案财物处 置还不够精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对此引起重视。 3.关于执纪尺度的把握问题

违规*办婚丧喜庆事宜是违反**八项规定精*的 突出表现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 处此类违纪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个别党员干部依然心存侥幸、知错犯错、 知纪违纪,导致此类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而且出现了化整 为零多次*办、“退居幕后”遥控办或者表面循规蹈矩、 私下广发通知,“暗度陈仓”违规办等各种隐形变异现象。 实践中,有的地方对于到现在仍不收敛、不收手的,根据 具体事实、性质和情节,不再仅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而 是作出了免职处理,有的还直接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上 述处理方式有纪法依据。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违纪行为,情节严重 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借机敛财或者其他侵犯国 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开除 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 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 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据此,各级纪检监察 机关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情 节恶劣的依纪依法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党纪政务 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理,并可以依照规定同时对其采取 调整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

断释放出整治违反**八项规定精*问题“越往后越严” 的强烈信号,发挥执纪执法工作的警示震慑作用。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 8 月 18 日)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 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 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 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 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 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 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 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擅 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 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 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办婚丧喜 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 或者有其他侵犯**、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 加重处分,直*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 年 6 月 20 日)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 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 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五条**款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 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 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 **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 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 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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