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应坚持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的实质性标准来对这些人进行识别。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行使“公权力”,因此应不属于监察对象。

但是,当这些人员基于法律或者基于委托等在特定条件下,符合“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又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要求时,就可能被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例如,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负有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就应属于监察对象,其主要是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一般就包括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特定岗位人员及其他负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等。其中,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就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如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以及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人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就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特定岗位如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

相关知识点

1.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监察对象是一个动态的、有弹性的范畴,不能机械理解,也不能把监察对象等同于有编制或财政供养的人员。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否行使公权力。

2.财政供养的、有编制的人员的行为不一定要纳入监察范围。比如,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法犯罪,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该行为则不属于监察范围。

3.虽然没有编制但行使公权力的聘用人员是监察对象。行政执法机关常常聘用一些人员从事执法辅助工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编外人员”“临时工”。比如,“协管员”“辅警”,虽然没有正式编制,但他们也参与到行政执法活动中,行使了公权力,如果其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4.临时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也可以成为监察对象。比如,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因参与司法工作中,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就应当受到监督,成为监察对象。没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如果临时参与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比如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该项目范围内,行为人属于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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